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聂某某,绰号“戴维斯”,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车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盗窃、殴打他人,分别于2007年10月7日、10月24日被南京市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先后十余次召集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宏力花园、秀园西苑、顾家公寓楼、橡树城、天人家园等地,利用“百家乐”软件进行赌博,以收取码量费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5000元。
2019年8月28、29日,被告人钱某某、聂某某分别接公安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骆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贻虎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钱某某现分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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