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聂某某,别名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顾某甲在平湖市**街道**路***饭店包厢内,先后二次纠集参赌人员陆某某、汤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等人以“21点”、“筒子功”等方式赌博,抽头获利7000余元;
2.2015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顾某甲在平湖市**街道**路***号底楼门面房内,先后三次纠集参赌人员钱某某、陆某某、汤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等人以“21点”、“筒子功”等方式赌博,抽头获利1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向平湖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钱某某、陆某某、汤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五场次,抽头获利17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街道**里**,联系方式:188********;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洲**幢*单元***室,联系方式: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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