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务农,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绰号“水果胖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个体户,住樟树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占股抽利的方式在店下镇开设赌场获利,陆续十余天。赌场内使用扑克牌以玩“牛牛”的形式赌博,赌注100—500元不等一向,共四向,每天有十几、二十人参赌,赌场内采用抓到“牛牛”的抽取渔利10元至30元等方式抽头。每天抽头渔利上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是赌场股东之一,负责联系赌客参赌,分得抽头渔利近万元。被告人聂某某负责在赌场中收取抽头钱,每日收取抽头钱数额上万元,被告人聂某某获利两千元左右。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等;2.被告人聂某某电话详单等;3.证人陈某某、付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