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寿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皖AD5958/皖D823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明珠大道南关小区路口处,撞倒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史某某,致史某某当场受伤,史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史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聂某某拨打120和110,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寿县公安局认定聂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聂某某与史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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