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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市,住新丰县**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新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3时45分,被告人聂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沿**大道往新丰县**镇方向行驶,在途经新丰县**大道**路口时,碰撞正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重度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和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经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并按协议履行赔偿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大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开示清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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