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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白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聂某某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芒那线由平原向太平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当车行驶至K158+50M处时与步行的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杨某某于2019年4月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盈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6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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