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个体,无前科。捕前住林西县**镇**旅店,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聂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旅店”期间,为卖淫女徐某某、王某某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1.2020年3月23日下午17时许,林西镇居民孙某某经聂某某介绍,通过微信转账向聂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后与卖淫女王某某发生性交易,后聂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60元作为嫖资分成。
2.2020年5月25日晚00时许,林西镇居民张某某经聂某某介绍,与卖淫女徐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通过微信红包向徐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后徐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款给聂某某人民币40元的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聂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