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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路**号**栋**单元**号,现住**。2019年6月19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3000元,拘留14天。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通过电话及QQ联系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本有聂某某信息的伪造的驾驶证。2019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路交口处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扣,民警进行盘查时,聂某某出示了上述购买的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驾驶证原件一本、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现场笔录、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新

检察官助理:张素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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