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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兴路与兰陵路交汇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侦查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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