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聂某某和朋友尚某某等人在淅川县新建路领道者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聂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豫R*****两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淅川县二环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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