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检验,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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