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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升石材店段时被民警拦停检查。后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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