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朋友在天津站附近饭店就餐并饮酒,当晚22日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朋友名下牌照号为蒙D****6号棕色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厢东路西侧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北向西右转南城街时,遇民警在此拦检,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车辆在靠边停车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聂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达117.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物证、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保国
检察官助理:孙涵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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