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逊克县**镇**村**组**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A****7号白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津高速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5m 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聂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频资料;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2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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