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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2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街**号**花园二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30 日 1 时30分许, 被告人聂某某醉酒( 经检验,聂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33.31 mg / 100 ml )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迪卡侬商店路段时,与路边护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起火、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聂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聂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认定聂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聂某某赔偿了20050元给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小型普通客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叁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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