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座**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侦查终结,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自玉溪澄江行驶至昆明绕城高速公路K129+3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聂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5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莎丽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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