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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义马市**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0时,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豫C0****白色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义马市振兴路处,被执勤民警拦查,并将聂某某带至义煤集团总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12月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聂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28.1mg/100ml,聂某某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标

2020年12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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