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9时,被告人聂某某与朋友肖某某在本市渡头塘镇光芒村村民聂某甲家吃晚饭,期间聂某某喝了一杯米酒。饭后19时4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湘KRB782三轮摩托车离开聂某甲家开到本市桥祖线7公里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进抓获,现场对聂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检测值为101.8mg/100ml,后对聂某某抽血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
2019年8月13日21时,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市桥祖线7公里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笔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肖某某、聂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7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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