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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9时许, 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蒙DZ****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李某某从松山区老府镇福泰饭庄出发,沿老府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在经过顺华牛羊肉店门前烧烤摊时,与吃烧烤的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发现聂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后报警,聂某某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聂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mg/ 100m1,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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