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沿广饶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村**路北延东侧)处右转时,驶入沟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ml,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抽血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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