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聂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赣C*****轿车由樟树市观上镇往樟树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樟观公路8KM+300M处时被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1)受案登记表;(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送达回证、 (4)查获经过;(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6)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2至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芙蓉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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