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聂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赣C*****轿车由樟树市观上镇往樟树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樟观公路8KM+300M处时被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1)受案登记表;(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送达回证、 (4)查获经过;(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6)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2至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芙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