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7 日20 时40 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宁C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陆羽大道与西寺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相片信息、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盼
附:
1.被告人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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