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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村****号出发,沿村道返回**镇**村家中,途径十方镇处明村村部路段时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非盗抢车辆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聂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车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6月22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聂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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