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20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张良镇子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侯路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查获证明等书证;
2.乙醇检验报告;
3.证人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聂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果
2018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