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0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层**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2015年6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多次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的家中容留姚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过刑,被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 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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