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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关**村的一民宅内,容留吸毒人员武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钊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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