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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寻衅滋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399号

被告人聂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2016年12月16日、2017年8月22日、2018年6月11日、2018年12月2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分别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9日、9日、9日、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被告人聂某某因其户(合肥市新站区磨店社区会棚社居委郭郢村民组)土地被依法征收、房屋被拆迁,其诉求在已安置房屋基础上再安置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并对其儿媳夏某某、孙子李某某给予征地人口安置待遇,后以此诉求进行上访。2013年10月28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对聂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2014年6月5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出具了复查意见;2014年10月2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复核意见,均明确告知其信访诉求不予支持,三级信访已办理终结。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聂某某在全国“两会”或者全国举行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以上述相同事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后被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人员劝返。其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十次。被告人聂某某因非访行为先后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四次。此外,被告人聂某某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国家信访局依法不予受理后,为了达到给地方政府施压的目的,仍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十九次。为进京劝返聂某某,政府相关部门已花费十九余万元。

被告人聂某某在信访过程中多次至新站管委会、磨店社区管委会缠访、闹访,并在社区办公场所吵闹、堵门,影响办公场所秩序,经民警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尚某某、姜某某、夏某某、史某某、万某某、雷某某、王某甲、孔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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