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7年02月16曰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1993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0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出于朋友义气欲报复祥瑞鑫达汽车修理店,戴蒙面头套并携带装有脱漆剂的饮料瓶至祥瑞鑫达汽车修理店门口,将脱漆剂喷洒停在该门口的一辆宝马汽车和一辆长安汽车的外表面上,造成二辆车引擎盖、后备箱车盖等部位表面车漆损毁。经鉴定,该二辆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9 138元。
2019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聂某某在仙居县南峰街道优路服务汽车修理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套、外套、饮料瓶、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徐志勇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提取、辨认笔录:汽车破坏情况检查笔录、作案工具等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0年0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头套壹只、外套壹件、饮料瓶壹只、手机壹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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