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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院**房。2013年4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文某某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新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2020年5月13日上午7时许,居住在辽阳市文某某的聂某某用人力三轮车载其母亲袁某某从自家出来到市内游街,三轮车一侧竖立一块木板,上面写有“活不了了因拆迁政法维稳迫害地号老聂家10多年,我患*病,辽沈就医无门!打倒习近平灭绝人性的维稳暴政!打倒维稳信息员马老二地号村袁某某”。于当日13时许聂某某游街结束回到家中,游街历时6个多小时,行程十余公里,途中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严*的社会影响。2020年7月7日,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聂某某精神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聂某某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聂某某在文某某新运大桥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木板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视频监控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出于不正当目的,骑挂有反标的三轮车在街上游走,严*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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