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现住汝阳**镇**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4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日至10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汝阳县城关镇东城商场西巷北数第三家门朝西的房间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赌博,并雇佣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期间共获利2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捕鱼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赌博机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开展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聂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汝阳**镇***家园**楼*单元****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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