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路**号。于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在莒南县看守所执行刑罚。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在经营临沂鸿润汽贸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职工蒋某某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共计23400元。2019年6月20日,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被告人仍不支付蒋某某的工资。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主动将23400元交到莒南县公安局,后代为支付蒋某某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企业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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