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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 暂住福田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乡**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5月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4月8日、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房寻找被害人陈某某(聂某某妻子)时发现正在和其妻子一起的被害人罗某某。后被告人聂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和被害人罗某某砍伤。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聂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某损伤程度终结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00元,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聂某某表示谅解。治疗终结后被害人罗某某损伤程度终结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表示伤情过重,眼睛已经没有任何视力,现对被告人聂某某不予谅解。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某(聂某某妻子)赔礼道歉,并承担医疗费用和适当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聂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伤情照片,门诊病历,谅解书,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公安民警对现场勘验时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7月5日

附:

    1. 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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