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聂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1 月20 日19 时10 分许,在萝北县团结镇新艳村被告人聂某甲奶奶张某乙家,被告人聂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男,21岁)喝酒时,因被告人聂某甲与张某乙犟嘴,张某甲对被告人聂某甲进行劝阻,被告人聂某甲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聂某甲用斧子将张某甲头部和左肩部砍伤。经鉴定,张某甲本次左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本次左肩峰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本次体表瘢痕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聂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聂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南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聂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押清单,萝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张某甲的住院病案、诊断书、出院通知书和出院证,调解申请,赔偿协议,现实表现;
2. 证人郭某某、单某某、聂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 萝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聂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丽晔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