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湖南道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陈某甲等人在道县柑子园镇油乡村集市熊某某家打牌赌钱。因陈某甲欠聂某某的赌资不给,被害人陈某某又讲“不给又怎样”,于是被告人聂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推打。陈某某被打后则拿木凳,被告人聂某某见此也拿木凳并互相打斗,后陈某甲也持木凳参与打斗,不久被劝开。在打斗中,陈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内壁骨折;聂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双方于2020年7月15日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因赌资纠纷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1746****;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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