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检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3月22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聂某甲在四平市铁西区鑫海国际A座2220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聂某乙发生争吵后用双掐住被害人聂某乙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聂某乙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聂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纸、烟头、水瓶、半袖衬衣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含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7.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彧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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