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2018年11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约前女友苏某某见面后,来至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酒店。被告人聂某某在停车场看到苏某某搭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奔驰轿车准备离开,遂上前阻拦并再三要求苏某某下车,苏某某拒绝。被告人聂某某遂用混凝土块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奔驰轿车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损的鲁******奔驰轿车价值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85314****);
2.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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