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3********59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为偿还在网贷平台所欠借款,起意盗窃石门县**中心堆放在石门县**镇**边的公路旧护栏板,以旧护栏板的出卖收入来偿还债务。5月13日,聂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了山东省临沂市**区护栏板收购老板杨某某,双方谈好了价格及装货地点。5月28日,聂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杨某某,称货已准备好,要其安排车辆拉货。次日,由杨某某联系的车牌号为冀******的货车司机张某某和李某某与聂某某取得了联系,双方谈好了装货地点和时间。5月30日凌晨,聂某某将张某某的货车带至**镇**厂料场边,并于当日凌晨及晚上,先后叫来两辆吊车帮其把35.15吨公路护栏板装上了货车。5月31日凌晨2时许,聂某某在货车过磅后,将过磅单与收款银行卡号发给了杨某某,随后收到杨某某转账人民币87875元,聂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相关网贷平台上借款及私人债务。6月1日,货车司机张某某、李某某驾车将护栏板运送到山东省临沂市杨某某经营的摊位。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5.15吨公路护栏板价值人民币87800元。
案发后,聂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赃人民币87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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