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多次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为115.276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聂某某购买奈曼旗**苏木**嘎查辛某某家住房两侧林地,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为36.6429立方米;
2、2017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购买奈曼旗*镇**嘎查**村民组胡某某家杨树,双方约定由买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聂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为38.7327立方米;
3、2017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购买奈曼旗**苏木**嘎查赵某某家住房东侧杨树,明知未办理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采伐。经鉴定涉案地块滥伐林木蓄积为13.93立方米;
4、2017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购买奈曼旗**苏木**嘎查宝某某住房西水泥路南北侧林木,明知未办理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采伐。涉案林木蓄积为5.22立方米;
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聂某某购买龚某某家住房西侧院墙外树地内林木,约定聂某某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联系工人,将龚某某家住房西侧院墙外树地内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涉案地块滥伐林木蓄积为20.75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殿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115.276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聂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福堂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