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认定,被告人聂某某具有以下犯罪事实:
1、盗窃罪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聂某某3次盗窃章丘区龙湾福邸建筑工地围挡共计5挡,价值合计877.23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破坏电力设备罪
2020年2月份某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潜入章丘区紫郡山庄工地内,以电笔、尖嘴钳等工具盗割工人生活区北侧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一百余米。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已经赔偿紫郡山庄工地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盗窃罪,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鹏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1454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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