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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0XX9XX0XXX25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XX市,住XXXX办事处XX村1区93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聂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XX市XXX区三排三号门前,秘密窃取被害人马XXX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重庆望江牌WJ150-18黑色摩托车,马XXX发现后追出小区外将聂XX抓获。聂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XX秘密窃取被害人摩托车,且被盗摩托车价值符合数额较大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聂XX盗窃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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