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申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沙县**村**号便利店内盗走香烟20条和现金30元,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6800元。部分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伙同郑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申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在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15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闽******男式摩托车,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60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在三明市梅列区**号**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将部分被盗物品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聂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在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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