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区**巷**号,聂某某看见被害人普某某在**区**巷**号门前沙发上睡觉,普某某的一台华为手机(价值不详)半截露出口袋。趁四处无人,聂某某偷偷靠近普某某,用手就将该手机从普某某的口袋扒出盗走。经侦查,侦查员于同年9月1日11许在**镇**路**网吧将聂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手机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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