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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1〕819号 

被告人聂晓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村。2015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8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晓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聂晓胜在南昌市临空区**科技有限公司一号厂区二楼车间外的存鞋柜区,打开柜子翻找东西,将被害人缪某某存放于柜子内的一部VIVO Y9S型号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关机,藏于其宿舍一楼三零二室床铺下面的鞋子里。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76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聂晓胜经民警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证人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聂晓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晓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晓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晓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聂晓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根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晓胜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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