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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聂某某,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9月、2015年2月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潜入被害人卢某甲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的家中,在欲实施盗窃财物时,被外出归来的卢某甲撞见,在被卢某甲抓住后挣脱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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