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随州市**办事处**路*街**号,现住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村公租房*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8 月26 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聂某某以破窗器破毁车辆玻璃的方式先后在安陆市东方家园、凤凰佳园及南山名居等小区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1837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东方家园小区,采取以破窗器破毁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路虎越野车内现金6500元以及3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3瓶洋河梦之蓝M6白酒价值2370元。
2、2020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凤凰佳园小区,采取以破窗器破毁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卢某某宝马X6车内现金9000元。
3、2020年7 月16 日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到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南山名居小区,采取以破窗器破毁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饶某某丰田风行越野车内黄鹤楼硬珍品细支香烟一条。案发后,经物价鉴定,被盗黄鹤楼硬珍品细支香烟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卢某某、饶某某的陈述;2、证人金某某、邹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聂某某的户籍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6、视听资料;7、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建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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