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期**栋**号。2006年11月11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聂某某驾驶三轮车至株洲市天元区**号门面利用套锁的方式开启了该门面,盗窃了楚某某放在该门面内的拖车1辆、磅锤1把、电锤2把、水管钳1把、蓝色2.5平方的电线1捆、蓝色4个平方的电线2捆、红色2.5平方的电线1捆、红色4个平方的电线3捆、黄绿色2.5个平方的电线3捆。
2、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至株洲市天元区昆仑首府小区外的马路边盗窃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三轮车上的一台格力俊越空调(挂机)。
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线价格为人民币1130元;被盗的格力俊越空调价格为人民币1340元。
另依法查明:被盗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楚某某、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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