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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聂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湘潭县**镇**村**组。2010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三次在湘潭县**镇,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方法将他人饲养的狗毒杀后盗走,盗窃财物价值815元。

1、2018年6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组**附近,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条土狗射杀后盗走。经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土狗价值390元。

2、2019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农场张某某家门前,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一条拉布拉多犬射杀后盗走(无法估价)。

3、201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来到湘潭县**镇**村**组盛某某家,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盛某某家一条土狗、一条狼狗射杀后盗走。经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土狗价值425元,狼狗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鸿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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