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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贡市大安区某某某某***号。200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先后在定西市安定区、重庆市等地实施作案,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623元。

1.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窜至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某某路的某某超市,盗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

    2.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再次窜至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某某路的某某超市,撬开超市玻璃门把手后钻进超市内,盗得价值共计18350元的黑兰州、中华(硬)、中华(软)等香烟70余条。

    3.2019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窜至重庆市某某区一废品收购站,盗得价值为5973元铜线五编织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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