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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5********,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厂的宿舍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喂养的三只鸡盗走。

二、2018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盗走李某某家煤炭200斤左右。聂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三、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吴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军绿色人力三轮车盗走。聂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四、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高铁路桥下的一工地上,将一辆人力翻斗车和八根2米左右长的20号螺纹钢筋盗走,行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湾路口时,因形迹可疑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盘查。聂某某当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辆人力手推车和八根螺纹钢筋总价值人民币621元。

案发后,聂某某所盗的人力三轮车和人力手推车、八根螺纹钢筋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俊

                              检察官助理 何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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