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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闵行区**村**号**室。1991年5月因犯惯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9月14日间,被告人聂某某多次至本市闵行区**路**号超市收银台处窃得13张未充值激活的超市购物卡,卡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2100元。后被告人聂某某将上述购物卡以卡面金额约七折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8930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聂某某再次至上述超市窃得多张未充值激活的购物卡,后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超市购物卡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及调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代表乐某某的陈述证实,超市收银台多张未激活购物卡被窃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聂某某盗窃超市购物卡并销赃的事实;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聂某某将未充值激活的超市购物卡出售牟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聂某某的盗窃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聂某某处扣押购物卡3张、从证人王某某处调取购物卡13张。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聂某某的到案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聂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聂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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